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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这家金属公司隐藏了什么秘密?

信息来源:china-j.com   时间: 2022-02-19  浏览次数:5

  海南一家金属公司注册

  经营不到1年时间

  仅在前3季度申报了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

  第4季度所得税预缴

  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均未申报

  2年后,该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4年后,非正常户注销

  这“蹊跷”的背后

  隐藏着怎样的秘密?

  我省税务部门稽查人员

  对该企业进行走访调查发现:

  该企业涉嫌虚开发票

  员工“玩失踪”,企业全体“失联”;

  没有境外交易

  却非法抵扣进口增值税

  达1.8千万余元……

  稽查人员抽丝剥茧

  寻觅企业留下的蛛丝马迹

  追根溯源

  揭开企业违法犯罪事实真相

  破获海南某金属公司

  以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件具体情况

  一起来了解一下

  2014年12月23日 注册登记

  2014年12月23日,海南某金属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废旧物资、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家用材料、家用电器、摩托车配件、照明电器、工艺品、水暖设备、针纺织品、矿产品的批发、零售。

  2018年11月9日 立案检查

  接线报称

  该公司涉嫌用

  虚假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抵扣税款

  2018年1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向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

  下达任务通知书

  由该局负责对该公司立案检查

  企业涉嫌虚开发票?

  员工“玩失踪”?

  根据案件检查重点要求,稽查人员在检查中通过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综合数据查询系统了解该企业的税务登记、税种鉴定、发票购买和使用等情况,及所查年度的纳税申报情况,明确检查重点。

  经检查,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于2015年10月认证抵扣9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18,631,649.89元,但仅在2015年前三季度进行了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第四季度所得税预缴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均未申报。

  “这家公司极可能涉嫌虚开发票,并且人员已走逃。”稽查人员表示,该公司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突发式增长,开票金额大,购销两头在外,没有任何财务账簿资料。对此,稽查人员怀疑该公司涉嫌虚开发票

  2016年1月25日,由于海口市保税区企业主管税务区局无法联系该公司,所以将该公司认定为非正常户。稽查人员试图联系该公司在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各类人员,拨打相应号码发现均为空号、无人接听或接听人称其并非所查找人员,且与该公司无任何关系。

  稽查人员还通过邮政企业向该公司注册经营地址邮寄送达检查通知书,经与中国邮政联系,上述邮件送达公司税务登记地址的丰巢快递储物箱,始终无人领取,只能办理逾期无人签收退回手续。

  之后,稽查人员赶赴该公司在海口秀英区某工商注册登记地址进行走访。该地址物业方证明,该公司租住该经营地址并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地址业主已将房屋租给他人,该地址并无该公司人员办公。

  稽查人员经过走访证实,该公司不在工商、税务登记地址办公经营,也未在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过地址变更登记,所有税务登记联系方式都已无法联系到该公司,证实该公司已走逃(失联),逃避税务机关检查。

  冒用进口业务

  非法抵扣进口增值税1.8千万余元?

  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2015年10月,该公司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8,631,649.89元。这笔由该公司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金额税额日期等数字项目与海关提供的相关信息一致,但是缴款单位并非该公司。

  稽查人员通过检查该公司银行账户发现,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公司既没有向境外单位付款,也没有向检查人员从海关调查取得的海关缴款书所列缴款单位支付过款项,通过冒用9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非法抵扣进口增值税18,631,649.89元

  稽查人员根据外调取得的证据显示,该公司2015年10月抵扣进项的海关缴款书,均为冒用他人进口业务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名称为黄大豆、鲜榴莲等水果。2015年4月至6月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名称为1号标准金(原料)、原料金,与其开具销售发票所列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虚开发票

  被税务部门顶格处罚

  综合该公司不在登记地址办公经营,也未办理过地址变更,所有税务登记联系方式都已无法联系到该公司;存在冒用其他单位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收到与开具发票所列示的货物名称严重背离;银行账户也无任何和购销货物交易相关的资金收付结算记录或出现了资金回流等情况,稽查人员认为该公司上述发票开具无实际购销业务,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目前,我省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认为,该公司在2015年10月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冒用他人进口业务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非法抵扣进口增值税18,631,649.89元应做进项转出处理并补缴税款。检查调整后认定,该公司2015年10月应补缴增值税18,631,649.89元。

  该公司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也未做过出口退(免)税备案,且相关银行账户无任何和购销货物交易相关的资金收付结算记录,或出现了资金回流。综合以上情况,稽查人员认为该公司无实际购销业务,实为空壳开票公司。

  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向汕头市恒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虚开1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35,584,255.12元,税额合计23,049,323.27元,价税合计158,633,578.3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检查组拟对该公司该项虚开发票行为,处以50万元的罚款。

  针对此案,第二稽查局局长符青云表示:

  走逃失联企业涉嫌暴力虚开发票行为的定性处罚,税务部门以优势证据把握取证和定性,明确统一处理标准和简化移送程序,加快案件查处;

  对以走逃失联手段逃避税务检查的企业,税务机关充分利用其在发票管理系统、工商行政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留下的各类痕迹,取得其经营异常不符合商业常识的证据,据此优势证据做出违法事实的判断,并以公告送达的形式要求其在限期内提供反证,据此建立以优势证据定性处罚的合法程序。

  见习编辑:王北

  审核:付向荣 廖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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